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及算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8日 |浏览:次
1 采用电子计算机体层摄影(CT)、计算机断层仪(ECT)、彩色B超、核磁共振成像(MRI)等高新技术特殊检查,检查结果符合住院疾病目录疾病检查指征的费用,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检查结果不符合检查指征或虽符合检查指征但已有明确诊断而重复检查的,检查费的70%由医疗机构支付,个人自付30%;检查结果不属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疾病或符合检查指征,但已有明确诊断,患者本人要求重复检查的,检查费全部由患者个人自付。
2 安装国产普及型人工器官(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和人工髋关节)、血管支架、体内置放材料、心脏起搏器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本人要求安装国产高级或进口人工器官的,除按国产普及型价格本人负担30%的费用,统筹基金负担70%外,其高出国产普及型价格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负担。实行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等手术的费用,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3 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在门诊透析、肾移植病人在门诊用国产抗排斥药、癌症病人在门诊放化疗,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患者先垫付现金,然后凭有效单据和审批手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费用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支付70%。
4 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在门诊透析、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患者先垫付现金,然后凭有效单据和审批手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费用由个人负担10%,统筹基金支付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