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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9年度西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8日 |浏览:


尊敬的客户:

根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西房金管发[2009]3号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200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不超过2008年度西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79元)的3倍(即7437元),有条件的单位最高不超过5倍(即12395元);职工2008年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600元/520元/480元)。

2009年员工住房公积金基数缴纳范围:

保险项目

在岗平均工资

基数确定范围

执行时间

备注

2479元

600元-12395元

2009.07.01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

2479元

520元-12395元

2009.07.01

长安区、户县、临潼区

2479元

480元-12395元

2009.07.01

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


请各企业、单位务必于2009年7月15日前,将员工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调整情况反馈给我公司,以便及时上报。

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附:2009年员工住房公积金月缴额确认表(请以Excel表反馈) 
 

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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