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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8日 |浏览:

    根据就诊的医院级别及医疗费额,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分担。根据西安市出台《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5月起职工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

 

住院费用档次
医院级别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

1万元以上
至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职工

三级医院

15%

11%

二级医院

12%

8%

一级医院

10%

6%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

/

退休职工

三级医院

12%

8%

二级医院

9%

5%

一级医院

7%

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