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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因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函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6日 |浏览: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因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函

 

陕人社函2010135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属各部门人事处:

    从2009101日起,省民政厅、财政厅调整了机关工作人员因工残疾抚恤金标准(陕民发〔200963号)。按照陕人发〔200615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因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伤残等级

残疾抚恤金标准(元/年)

一级

25250

二级

22360

三级

19460

四级

15320

五级

11590

六级

9800

七级

7040

八级

4550

九级

3310

十级

2480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